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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绩效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绩效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函〔201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为检查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实效,更好地推动创建工作,我部将于2011年一季度对全国首批创建创业型城市进行绩效评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经我部备案的首批国家级创建城市及重点联系城市可自愿参加绩效评估。请各有关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征求上述城市意见基础上确定参评城市名单,于2011年2月20日前函报我部就业促进司。

  二、评估内容

  (一)创建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即:组织领导、政策支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工作考核五大体系建设情况。详见人社部函〔2010〕121号文件所附《国家级创建创业型城市完成创建工作任务情况考评表》。

  (二)创建工作实际效果,即:促进创业的实际效果和创业带动就业的实际效果。详见《国家级创建创业型城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绩效评估表》(见附件1)。其中,创业环境满意指数将通过我部统一组织问卷调查获得;其余评价指标依据相关部门现行统计制度获得。

  三、评估依据

  (一)国务院及我部文件明确下达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包括:国发〔2008〕5号、国办发〔2008〕111号、国办发〔2008〕130号、国发〔2009〕4号、国办发〔2009〕3号、人社部发〔2008〕87号、人社厅发〔2009〕14号、人社厅发〔2009〕110号、人社厅函〔2009〕271号、人社部发〔2010〕31号、人社部函〔2010〕121号等文件。

  (二)参评城市在创建工作开始之前(统一按2008年底界定)的基础情况,以及创建工作结束时(统一按2010年底界定)的实际情况,即:按照《国家级创建创业型城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绩效评价指标基础数据采集表》(见附件2)和《国家级创建创业型城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绩效分析指标基础数据采集表》(见附件3)要求所采集的相关数据。

  (三)各项评价指标同期全国同类城市平均水平。

  四、评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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