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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蛇口工业区进口电力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蛇口工业区进口电力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7年3月8日 财关税〔2007〕28号)


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度蛇口工业区进口电力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6〕16号),自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对蛇口工业区从香港进口的电力,以5.6亿度为基数,基数内进口电力所征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50%的比例予以返还,超出基数部分进口的电力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返还手续按《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4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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