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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生产国外品种(组合)的农作物种子,须有预约生产合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允许该品种(组合)在本省范围内繁殖的批准文件、检疫合格证书;
  (四)对所生产的农作物种子能提供可靠的田间检验结果;
  (五)申请生产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须纳入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生产计划。
  第六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生产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杂交亲本种子、常规作物原种种子,《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生产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七条 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播种前一个月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
  (一)单位负责人签署的《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情况介绍;
  (三)主要技术人员技术资格证明。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发给《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该作物的一个生育周期,种子收获后自行失效。

第三章 农作物种子经营管理

  第九条 凡经营农作物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凭《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地点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条 申请领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持《种了检验员》证明的专职种子质量检验人员;
  (二)有熟练掌握农作物种子贮藏、包装技术的保管人员;
  (三)有同经营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贮藏、保管设施和加工、检验农作物种子质量的机械、仪器设备;
  (四)具有与经营农作物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五)有合格的财会人员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申请领取经营范围含有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者,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必须是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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