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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1年2月26日)废止

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发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农牧渔业)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假劣农作物种子坑农事件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了农业生产。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农作物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利益,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现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 农作物种子生产管理

  第四条 从事商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持证进行生产。
  第五条 从事商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具备繁、制原种或良种的隔离、栽培条件,无检疫性病虫害的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
  (二)有熟悉农作物种子生产技术的专业人员;
  (三)生产农作物种子的品种(组合)应是审定(认定)通过的品种(组合);
  为外省繁殖本省未审定、外省已审定通过的品种(组合)的农作物种子,须有外省预约生产合同和外省证明该品种(组合)已审定通过的有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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