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定所称出口商品配额包括年度配额、追加配额及调整配额。
二、出口商品配额总量的确定
外经贸部依照
《细则》和
《规定》确定的程序,根据国际、国内市场的供求情况,其它国家(地区)要求我主动设限的情况,全国出口商品配额申请总量和实际出口执行情况,经商有关部门,确定出口商品配额总量。
三、出口商品配额的切块分配及其原则
外经贸部根据各地上报的出口商品配额申请数量、出口实绩和出口经营能力,参照资源分布情况,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出口商品配额分配条件,将出口商品配额切块分配并下达给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各外贸(工贸)总公司执行。
四、出口商品配额的二次分配及其原则
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按照外经贸部规定的出口商品配额的分配条件,将外经贸部切块下达给本地区的出口商品配额分配给本地区有出口实绩、出口规模大、经营能力强、出口效益好的各类外贸企业。
五、出口商品配额的分配条件
(一)整体出口规模
经营主动配额商品出口的企业,年出口规模不得低于400万美元;经营计划配额管理商品出口的企业,年出口规模不得低于800万美元。其中,经营单项出口配额管理商品的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及经营不满三年的其它各类新批外贸企业,年出口规模不得低于400万美元。
(二)遵守出口管理规定
在出口商品配额分配时的前一年内,企业没有发生倒卖、倒买出口许可证和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违犯出口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服从商会协调
参加有关进出口商会,并能自觉服从协调。
(四)经营企业数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某一单项出口配额管理商品的企业数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详见附表)。
(五)最低分配标准
分配给一家企业的单项商品的出口商品配额数量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分配标准(详见附表)。
在进行出口商品配额分配时,除必须审核上述第(一)、(二)、(三)项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第(四)、(五)两项条件或第(四)、(五)两项中的某一项条件(详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