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
《关于出口商品配额分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5〕外经贸管发第7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外贸(工贸)公司:
为整顿出口经营秩序,推动适度规模经营,避免出口商品配额分配过于分散,提高配额使用率和出口效益,保证我国主要商品出口的稳步增长,依照《
对外贸易法》以及我部颁布的《
关于出口商品计划配额管理的实施细则》和《
关于出口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我部在广泛征求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外贸(工贸)总公司和各进出口商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出口商品配额分配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出口商品配额分配的若干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关于出口商品配额分配的若干规定
为整顿出口经营秩序,推动适度规模经营,避免出口商品配额分配过于分散,提高配额使用率和出口效益,保证我国主要商品出口的稳步增长,根据《
对外贸易法》以及外经贸部颁布的《
关于出口商品计划配额管理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细则》)和《
关于出口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对出口商品配额分配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实行计划配额管理和主动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配额。其中,实行出口配额有偿招标的商品,已单独制定配额分配管理办法的商品和实行统一联合经营商品的管理办法,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适用于一般贸易方式(包括进料加工复出口)项下的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其它贸易方式项下的出口商品配额管理以及外资企业出口,仍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