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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一)保健作用和适宜人群;
  (二)食用方法和适宜的食用量;
  (三)贮藏方法;
  (四)功效成分的名称及含量。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标明与保健功能有关的原料名称;
  (五)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六)保健食品标志;
  (七)有关标准或要求所规定的其它标签内容。
  第二十二条 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夸大或容易误解的名称,不得使用产品中非主要功效成分的名称。
  第二十三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符合其产品质量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
  第二十四条 严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
  第二十五条 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宣传。

第五章 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根据《食品卫生法》以及卫生部有关规章和标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监测及管理。卫生部对已经批准生产的保健食品可以组织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 卫生部可根据以下情况确定对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进行重新审查:
  (一)科学发展后,对原来审批的保健食品的功能有认识上的改变;
  (二)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以及保健功能受到可能有改变的质疑;
  (三)保健食品监督监测工作需要。
  经审查不合格者或不接受重新审查者,由卫生部撤销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合格者,原证书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一般卫生监督管理,按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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