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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1996年3月1日 国税发〔1996〕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附后)已于1996年2月6日下发各地。为贯彻国办发〔1996〕4号文件,现就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后的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集贸市场和个体税收问题
  (一)对采取“定期定额”办法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其应当缴纳的税收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凡涉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交叉征管的,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应纳税销售额由国家税务局确定;资源税的应纳税额、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由地方税务局确定。为有效实施征收管理,方便纳税人纳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调,做好税额的确定工作。
  (二)对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收,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按这次调整的征管范围进行征收管理。鉴于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流动性较大,为了减少税收收入流失,堵塞税收管理漏洞,防止重复征税,降低征收费用,双方税务局应当进行协商,尽可能相互委托代征。
  (三)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相互委托代征税款的,要严格按照收入归属入库。
  二、关于涉外税收问题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包括3%的地方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海洋石油税收的征收管理部门另行下文。
  三、关于税务登记问题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各自负责征收管理的纳税人实施统一代码,分别登记、分别管理。
  四、关于发票管理问题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由国家税务局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普通发票的管理按流转税管理归属划分。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需填开的普通发票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印制、发放、管理;缴纳营业税(中央集中缴库单位缴纳的营业税除外)所需填开的普通发票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发放、管理。
  (三)农产品收购发票,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印制、发放、管理;交通运输发票(中央集中缴库单位使用的除外)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发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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