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电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2月17日 国税函〔1996〕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局《
关于邮电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69号)下发至今,其中有的条款执行期限已满,有的条款须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调整,现统一明确如下:
一、邮电部直属邮电通信企业(含所属工业、供销等企业)的所得税,仍由邮电部按适用税率集中在北京缴库。
二、邮电部直属的中国邮电工业总公司、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就地缴库。上述三个总公司向所属企业分摊的管理费列支问题,应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1995〕188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