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50号)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3月15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王众孚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五日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条 为制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的欺诈消费者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价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第四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