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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失效]

  (一)具有合法的广告经营资格;
  (二)设置地点在户外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及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三)具有熟悉广告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的专职审查人员。
  第六条 申请办理广告显示屏审批,应当交验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五)场地使用协议;
  (六)设置地点依法律、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广告显示屏主办单位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
  (八)经营单位负责人情况证明;
  (九)专职审查人员的资格证明。
  第七条 广告显示屏的设置申请,应当在设置30日前提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予以批准设置的,核发《广告显示屏登记证》。凡在户外设置的,应当同时按《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户外广告登记。
  第八条 广告显示屏播放的广告及其他信息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九条 广告显示屏一般不得播放非广告信息。
  有特殊需要播放新闻信息的,需经所在地省级新闻主管部门批准,并只限于播发国家通讯社、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发布的和省级以上党委机关报登载的新闻,不得播发其他来源的新闻信息。
  有特殊需要播发其他非广告信息的,须分别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其中播放文艺类节目,只限于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音乐电视和旅游风光片,不得播放电影、电视剧等有情节的文艺节目。
  广告显示屏经营单位持上述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到负责批准设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广告显示屏特殊信息准播证》后,方可播出上述非广告信息。
  第十条 广告显示屏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对播放的内容存档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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