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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

  (一)受理经营者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申请,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审查是否予以核准登记;
  (二)通过年度检验制度等方式,对经营者的登记注册行为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督;
  (三)查处各类违反有关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登记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经营者市场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和违法的垄断行为;
  (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三)投机倒把行为;
  (四)其他违法、违章的市场交易行为。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合同的监督检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处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对企业以动产(航空器、船舶、车辆除外)设定抵押,订立抵押合同的,负责有关动产抵押物的登记,并对违反有关抵押物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同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商标的注册和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经营者商标注册申请和其他有关注册商标的转让、变更、续展申请,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审查决定是否予以核准注册;
  (二)对注册商标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对是否撤销注册商标作出决定;
  (三)受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四)受理商标专用权出质登记;
  (五)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六)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对商标评审案件作出终局裁定或者决定;
  (七)指定或者认可商标代理机构,并指导其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前款第(一)至(三)项职责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下同)名义行使;第(六)项职责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名义行使。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商标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各类违反商标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保护商标专用权,查处各类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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