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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棉花市场和调拨运输管理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第二批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31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31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关于加强棉花市场和调拨运输管理的补充通知
 (工商市字〔1996〕第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供销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
  1994年度,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供销合作社密切配合,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七部委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棉花市场管理的通知》(工商市字〔1994〕第274号)要求,加强棉花调拨运输管理,经过艰苦细致的努力,保证了棉花市场大局稳定,有力地支持了纺织工业生产和军需民用。1995年度的棉花生产有了恢复性增长,供求形势出现缓和,但也存在棉花调销进度缓慢,库存和资金压力很大,少数地区出现了计划外购销棉花的现象。为了认真贯彻全国棉花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棉花计划管理,维护棉花购销秩序,切实加强棉花市场和调拨运输管理,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供销合作社要正确分析把握棉花购销形势及其变化,保证政令畅通,加强执法监督,督促供销社棉花经营单位认真、坚决地执行国务院确定的棉花不放开价格、不放开市场、不放开经营的政策。
  二、棉花调拨供应计划是国家指令性计划。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为棉花调拨供应计划的执行单位。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棉花调拨计划和供应价格。纺织企业不得到产地采购、套购棉花,供销合作社也不得计划外到销区推销棉花或到产区套购棉花。产区供销合作社棉花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不得抬价或降价销售棉花,也不得赊销棉花。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坚持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和措施,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继续对调拨出省的棉花实行“准运证”管理。如有必要,应积极向政府汇报,取得省政府同意后,在主要道路设立临时棉花检查站。对非棉花经营部门经营的棉花,或棉花经营单位计划外收购、销售的棉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及时查扣,对查扣的棉花,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法规予以必要的处罚。没收的棉花,应按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交当地棉花经营单位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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