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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
(发改外资[2011]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适应新形势下境外投资发展的需要,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将下放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权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项目核准权限。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特殊项目除外),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上述境外投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二、有关特殊项目核准。前往未建交、受国际制裁国家,或前往发生战争、动乱等国家和地区的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基础电信运营、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特殊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三、坚持政企分开原则。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境外投资项目时,应按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第十八条的要求进行外部要素审查。境外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由企业进行自主决策、自担责任和风险。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对境外投资项目可能发生的政治、经济、法律风险进行提示。
  四、建立项目登记制度。为甄别本通知第二条的境外投资项目,做好协调工作,对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至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至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下发核准文件前,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登记,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收到核准文件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地方重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登记单》。经登记的项目核准文件是办理相关手续和享受相关政策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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