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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令第9号--国家版权局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版权局令
(第9号)


  《国家版权局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29日国家版权局第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版权局局长 柳斌杰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国家版权局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国家版权局组织了第四批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决定废止53件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国家版权局决定废止的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发布机关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
1文化部关于降低期刊稿费及取消期刊、丛刊、丛书编辑费的通知(65)文出李字261号1965
2出版总署关于出版翻译书籍应刊载原本版权说明的通知(51)编字第3号1951-1-12
3民族事务委员会、出版总署关于从汉文书籍译成少数民族文字的图书可免付汉文著译者稿酬的联合通报民办(53)字第37号
  (53)出版字第51号
1953-5-19
4出版总署关于纠正任意翻印图书现象的规定(53)出机字第270号1953-11-12
5出版总署通知各地出版社出版翻译书籍时在版权页上应刊载原本版权说明(53)出译字第299号1953-12-28
6出版总署关于停止出版文学名著的改写本或通俗本的规定(54)出机字第21号1954-1-15
7出版总署翻译出版外国著作对原著作人是否支付稿酬的意见(54)出机字第50号1954-2-2
8出版总署关于私营出版社“买版权”书移转出版后的稿酬处理意见(54)出机字第257号1954-7-2
9出版总署关于翻印苏联出版的中文版书籍的稿酬的处理原则(54)出版字第72号1954-7-3
10文化部颁发“关于同苏联、人民民主国家互相在对方报刊上发表稿件的稿酬收授办法的规定”的通知(55)文厅秘字第169号1955-5-19
11文化部关于国营剧团试行付给剧作者剧本上演报酬的通知(56)文沈艺戏字第252号1956-12-14
12文化部颁发“关于文学和社会科学书籍稿酬的暂行规定草案”,请北京、上海两地有关出版社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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