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珠江禁渔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办渔〔2011〕17号)
广西、广东、云南、贵州、湖南、江西省(区)渔业行政主管厅(委、局),珠江流域渔业管理委员会:
2011年是实施珠江禁渔期制度的第一年。为贯彻落实我部
关于实行珠江禁渔期制度的通知要求,做好珠江流域禁渔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2011年珠江禁渔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2011年珠江禁渔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我部
关于实行珠江禁渔期制度的通知要求和2010年11月在珠海召开的珠江禁渔期制度部署工作会议精神,养护珠江水生生物资源,促进珠江渔业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一)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精神,保护珠江水生生物资源,维持正常渔业生产秩序,促进渔业增效渔民增收,促进流域渔业可持续发展。
(二)深入宣传国家渔业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广大渔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倡导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渔业发展新理念,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全面提高内陆渔政队伍执法管理综合素质,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增强渔政队伍依法行政,服务渔业发展的能力。
二、禁渔内容
(一)禁渔水域范围
珠江的干流、重要支流及通江湖泊。干流包括西江上游的南盘江、红水河、黔江、浔江和西江下游,支流包括东江、北江、柳江(含融江)、桂江(含漓江)、郁江(含邕江)和北盘江,通江湖泊包括抚仙湖、星云湖、异龙湖、杞麓湖和阳宗海。各省(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将其他相关河流、湖泊纳入禁渔范围。
(二)禁渔时间
禁渔时间自4月1日12时至6月1日12时。各省(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在执行统一禁渔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延长禁渔时间。
(三)禁止作业方式
禁渔期间在禁渔水域范围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国家级水产原种场因采捕珠江天然水产苗种、有关科研单位开展珠江渔业资源调查研究确需捕捞的,须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准后报我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