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购汇资金种类包括:境外旅游、自费出境学习、探亲、商务考察、朝觐、出境定居、境外就医、被聘工作、境外邮购、缴纳国际组织会员费、境外直系亲属救助、国际交流、境外培训、外派劳务、外汇理财、境外咨询、其他。
  4、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结汇资金形态为“账户资金”。购汇结算方式为“存入个人外汇账户”。提钞金额为0。前/汇往地点为“中国”。
  5、自动获取境内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或境外个人国别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相关代码不得由个人在办理电子银行结售汇业务时输入,并且应当与个人开立电子银行关联账户或开办电子银行结售汇业务时录入的证件信息相符。
  (四)个人结售汇业务撤销功能(可选)
  银行既可人工登录个人结售汇系统进行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手工撤销操作,也可采用电子银行接入方式自动撤销。
  三、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系统的联调测试
  外汇局已搭建个人结售汇系统的测试环境。银行可申请通过该测试环境进行电子银行系统接口程序的联调测试,以检验接口程序的正确性以及性能等。测试环境的IP地址为:http://100.1.248.26。
  四、银行应提交的技术材料
  (一)《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技术方案》
  应详细描述电子银行系统的总体架构、处理流程、方案相关的业务规则和交易异常处理。
  (二)电子银行系统与个人结售汇系统接口模块的详细设计资料
  应详细描述各模块的处理流程、调用个人结售汇系统的具体页面及传递的参数,各参数的数据来源及检查控制(如是客户端输入,输入校验规则;或者是固定值;或者是由个人结售汇系统上一页面返回等);并发处理机制及并发量控制方案。
  (三)《测试报告》,包括功能性测试和压力测试
  功能性测试应具有详细的测试案例和测试数据。功能性测试应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1、功能性测试提交的交易,应能够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中查询;双方系统做数据项比对,验证各数据项是否都正确提交。
  2、测试能否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的流水查询功能,检验多个网点并发提交的结汇和购汇交易均正确提交、每个网点均能查询到各自数据。
  3、测试能否自动获取境内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或境外个人国别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并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4、测试同一境内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或境外个人国别代码+身份证件号码能否按照一个额度进行管理。
  5、测试以“15”开头的身份证进行的购汇和结汇交易,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中是否能正常查询。
  6、测试各数据项是否符合“个人结售汇系统录入项目说明”要求。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