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附:
电子银行系统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的技术要求
一、电子银行系统的接入模式
在目前的专线连接网络上,银行通过HttpClient等支持HTTP协议的客户端编程工具包开发电子银行系统个人结售汇业务功能接口程序,实现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的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的实时对接。接口程序实现向个人结售汇系统发送HTTP协议请求并读取、解析返回的html页面,获得所需字段的值,返回给电子银行系统。
二、电子银行系统实现的接口功能
电子银行系统与个人结售汇系统的对接应以保证个人结售汇系统的性能和安全性不受影响为前提,实现各数据项的准确录入,并有符合业务管理要求的流程控制,对个人结售汇系统提示要审核材料的交易拒绝办理。接口程序应实现以下基本功能:
(一)电子银行系统柜员的登录功能
1、关于规范电子银行系统柜员用户名
(1)对于网上银行(含手机银行)柜员,命名规则为:NET_自定义
(2)对于自助终端柜员,命名规则为:AUTO_自定义
(3)对于电话银行柜员,命名规则为:TEL_自定义
其中,自定义部分不超过3个字符
2、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属地管理
(1)对于将电子银行结售汇业务归属于业务办理账户所属分支机构的:将客户开户网点对应到目前个人结售汇系统中已登记的银行网点(以下简称登记网点),所办业务归口到该登记网点;如开户网点属未登记网点,则将未登记网点与一个已登记网点做对应,所办业务归口到该登记网点。
(2)对于将通过自助终端办理的结售汇业务归属于设备摆放所在分支机构的:如自助终端摆放在登记网点,则将所办业务归口到该自助终端所在网点;如自助终端摆放在未登记网点,则将未登记网点与一个已登记网点做对应,所办业务归口到该登记网点。
(二)查询境内个人购汇、结汇及境外个人结汇额度功能
(三)个人结售汇业务录入功能
1、对于所有录入项目的要求参见下文“五、个人结售汇系统录入项目说明”。
2、对于结汇资金属性应有必要的说明,方便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时选择,避免随意填报。
3、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结汇资金属性包括:运输、旅游、金融和保险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咨询服务、其它服务、职工报酬和赡家款、投资收益、其它经常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