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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原则上应由其业务办理账户所属分支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和数据维护,并由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进行监督管理。
  通过自助终端办理的个人结售汇业务也可由设备摆放所在分支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和数据维护。
  第二十二条 银行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应使用电子银行专用柜员号。电子银行专用柜员号不得与柜台业务的柜员号交叉使用。
  第二十三条 银行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核对和纠错机制,每日核对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数据,确保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的信息及时、准确和完整,并留存相关材料5年备查。
  第二十四条 银行对于以分拆方式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的个人,应纳入“关注名单”管理。根据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认定的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特征,结合柜台业务办理情况,定期筛查涉嫌分拆结售汇业务的客户名单,列入“关注名单”管理。
  对于列入“关注名单”的个人,银行应自列入之日起当年及之后2年内,拒绝为其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汇和售汇业务。银行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拒绝办理时限。银行在柜台为列入“关注名单”的个人办理业务时,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未经外汇局验收合格,银行不得擅自将电子银行系统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违者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银行在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时,违反有关个人分拆外汇管理规定及其他个人外汇管理规定的,由外汇局及其分支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外汇局责令停止电子银行系统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第二十七条 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外汇局及其分支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外汇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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