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规范引导,认真落实代表机构年度报告制度。根据
《条例》的规定,代表机构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等情况的年度报告。各地登记机关要按照总局制定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的要求,积极引导和指导代表机构按期提交年度报告和
《条例》规定的相关材料。各地登记机关可以逐步委托下级登记机关接收代表机构年度报告的相关材料,建立通过互联网接收年度报告的工作机制,为代表机构提供便捷的提交渠道。同时,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依申请将代表机构年度报告相关内容向社会公开,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的信息服务。
四、加强组织领导,为
《条例》顺利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加强组织领导,是确保
《条例》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各地登记机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尤其在代表机构换证,登记机关调整、档案材料移交、登记信息系统调整等工作中,要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切实保障
《条例》的贯彻落实。
(一)强化责任意识,确保
《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各地登记机关要在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的基础上,把贯彻实施
《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认真制定本地区具体贯彻实施工作方案,明确外资登记管理和信息化等部门的责任分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适时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范围内贯彻实施
《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贯彻
《条例》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建立工作机制,保障
《条例》实施的准确和规范。各地登记机关要建立健全代表机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工作程序,依法履行登记管理职责;要严格执行总局的数据标准和工作规范,以保证业务数据、文书格式和证照的规范统一。要抓紧完善更新代表机构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确保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和换证工作的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