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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


  (四)强化服务措施,有效保障代表机构正常开展业务活动。在换证工作中,对代表机构原有登记事项内容,外国企业不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的,登记机关不要求代表机构申请变更,也不主动进行调整;外国企业提出变更登记和备案申请的,登记机关按照《条例》规定,在其提交年度报告后一并办理。其中,对代表人数已超过4人的代表机构办理代表变更备案的,原则上只允许注销代表。换证工作结束后,各地登记机关应在本机关网站等媒体上,对已换证的代表机构进行公告。各地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换证不得收取费用。

  三、规范行政行为,扎实做好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工作

  各地登记机关要按照《条例》的规定,积极做好对代表机构业务范围、驻在期限的核定和对代表机构年度报告的接收等工作,建立健全代表机构属地监管、信用监管等各项制度,不断提高登记服务能力和监管执法水平,促进代表机构健康发展。

  (一)统一登记标准,切实做好代表机构登记服务工作。各地登记机关对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统一核定为“从事与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有关的非营利性业务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业务范围须经批准的,业务范围按有关部门批准的内容核定。对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按照外国企业在其存续期限内自行选择的期限核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驻在期限须经批准的,驻在期限按有关部门批准的期限核定。

  (二)强化监管手段,切实做好代表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各地登记机关要和属地工商部门实现代表机构登记监管信息的互通互联。属地工商部门要落实对代表机构的日常巡查,对新设立的代表机构,在其设立后3个月内,对其驻在场所进行核查;对代表机构登记事项内容调整的,提示其及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引导代表机构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代表机构被撤销设立登记、吊销登记证,或者被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代表机构隶属外国企业名称、首席代表和代表的信息,经总局数据中心上报至总局。各地登记机关要加强对代表机构的行政指导,提示代表机构及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规范代表机构有序开展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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