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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1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0年11月19日以国务院第584号令公布,将于2011年3月1日起实施。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认真做好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保障代表机构在我国境内合法开展业务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深刻领会《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在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不断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的背景下颁布的。《条例》的实施,对于我国履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完善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制度,推动代表机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深化对外开放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代表机构为我国吸引外商投资和促进对外经济合作交流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规范代表机构登记管理,1983年国务院批准颁布了《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施行二十多年来,为代表机构在境内正常开展业务活动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代表机构登记管理中也不断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代表机构在设立户数、业务范围和活动方式等方面都有较大的变化,原办法的滞后性日益明显,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条例》在原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代表机构的性质和准入标准,拓展了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范围,明确了业务活动的规则,为代表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提供了更为有效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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