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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文书格式、《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的通知(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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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附件2: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
(20  年度)

  谨此确认:本代表机构对年度报告书及提交的其他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代表机构名称:                            
  注  册  号:                            
  登 记 机关:                            
  首席代表签字:                            
  申 报 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

  HTTP://WWW.SAIC.GOV.CN
  HTTP://WZJ.SAIC.GOV.CN

年 度 报 告 须 知

  1、本报告书适用于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向登记机关申报年度报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代表机构向登记机关申报年度报告的,参照适用。

  2、代表机构应按实际情况填写本报告书,并由首席代表签字后,于当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

  3、“本年度代表机构营业性收入(金额)”: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仅对于可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需填写本栏目。

  4、“工作人员数”:指除首席代表、代表外,在本代表机构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其他人员数量。

  5、“是否依法须经批准”: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代表机构登记前是否须经批准。本栏如填“否”,“相关批准文件是否有效”一栏可不填写。

  6、“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代表机构可自行选择是否需要填写此项目。

  7、“工商登记联络员”:指本代表机构与工商部门进行日常联系,获取政府部门相关信息的人员。

  8、代表机构向登记机关提交本报告书时,还需提交:(1)关于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对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该审计报告还应包括营利情况的相关内容)、(2)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3)外国(地区)企业存续的合法营业证明。

代表机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本年度外国(地区)企

业拨付经费(万元人民币)

 

本年度代表机构营业性收入(万元人民币)

 

本年度代表机构费用

支出(万元人民币)

 

审计机构名称

 

审计报告编号

 

代表人数

(含首席代表)

 

外籍人员数

 

港澳台地区人员数

 

境内人员数

 

工作人员数

 

是否依法经批准

是□

否□

相关批准文件是否有效

是□

否□

是否从事营利性活动

是□

否□

营利性活动类别

 

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代 表 机 构 登 记 情 况

登记证注册号

 

成立日期

 

代表机构名称

 

首席代表姓名

 

国别(地区)

 

驻在场所

 

驻在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业务范围

 

联系电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外国(地区)企业名称

 

外国(地区)企业住所

 

外国(地区)企业是否存续

是□

否□

外国(地区)企业存续期限

 

代 表 机 构 备 案 情 况

外国(地区)企业

有权签字人姓名

 

外国(地区)企业责任形式

 

外国(地区)企业资本(资产)

 

外国(地区)企业经营范围

 

 

代表机构代表姓名

 

 

 

 



登 记 机 关 意 见

                     

     

           年   月   日      

           



报送日期

 

报送人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明

  指定代表或者
  委托代理人姓名: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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