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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文书格式、《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的通知(2011)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文件、证件名称

1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3

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4

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5

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6

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7

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

8

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9

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10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4、第2项合法营业证明指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
  5、资信证明应提交同该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
  6、第2至6项的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7、第8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还应当依法提交相应文件。
  9、第9项批准文件应提交原件或有效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10、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设立申请登记事项

代表机构名称

 

首席代表姓名

 

驻在场所

 

邮编

 

联系电话

 

驻在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业务范围

 

外国(地区)企业名称

中文

外文

外国(地区)企业住所

 

批准设立机关

 

批准驻在期限

自      至

批准日期

 

批准文号

 

电子邮箱

 

外国(地区)企业其他情况

存续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有权签字人姓名

 

企业责任形式

□有限责任   □无限责任

资本(资产)(单位:万美元)

 

国别(地区)

 

经营范围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首席代表登记表

代表机构名称

  

首席代表姓名

 

国别(地区)

 

入境时间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境内居住地址

 

首席代表证有效期限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首席代表简历

 

 

 

 

 

 

 

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本人承诺,不存在不得担任首席代表的以下情形:

(一)因损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被判处刑罚的;

(二)因从事损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活动,依法被撤销设立登记、吊销登记证或者被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自被撤销、吊销或者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首席代表签字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代表备案表

代表机构名称

  

代表姓名

 

国别(地区)

 

入境时间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境内居住地址

 

代表证有效期限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代表简历

 

 

 

 

 

 

 

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本人承诺,不存在不得担任代表的以下情形:

(一)因损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被判处刑罚的;

(二)因从事损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活动,依法被撤销设立登记、吊销登记证或者被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自被撤销、吊销或者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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