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文书格式、《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1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84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1年3月1日实施。为确保《条例》贯彻落实,促进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规范统一,依据《条例》规定,总局对2004年8月6日印发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及规范要求》(工商外企字〔2004〕第122号印发)中第四部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备案” 的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登记文书分为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类文书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机关通知类文书,文书表格共19种,其中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机关通知类文书为新增加内容,每种文书格式均附有规范要求。
同时,《条例》规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告外国(地区)企业合法存续情况和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等情况,这是对代表机构履行提交年度报告义务的一项新规定。根据《条例》规定,总局制定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以便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规范的年度报告。
现将修订后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文书格式和新制定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执行。修订后的登记文书格式及年度报告书自2011年3月1日起启用。原《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及规范要求》中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备案” 的内容同时停止使用。
附件: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文书格式
2、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1: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受理通知书
( )外资常代受字[20 ]年第 号
:
我局收到
设立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根据《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予以受理,特此通知。
我局将于15日内做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变更/注销登记/备案受理通知书
( )外资常代受字[20 ]年第 号
我局收到
变更/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根据《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予以受理,特此通知。
我局将于10日内做出准予变更/注销登记/备案或不予登记/备案的决定。
(登记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
变更/注销核准登记/准予备案通知书
( )外资常代准字[20 ]年第 号
:
根据《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提交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准予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备案,请于
年
月
日到我局领取/换领/交回登记证/代表证。
(登记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
变更/注销登记/备案不予受理通知书
( )外资常代不受字[20 ]年第 号
:
我局收到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根据《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决定不予受理,特此通知。
不予受理理由如下: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登记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驳回通知书
( )外资常代驳回字[20 ]年第 号
:
我局收到
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有关材料。根据《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决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
驳回理由如下: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登记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备案通知书
( )外资常代备案字[20 ]年第 号
:
根据《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审查,你提交的
备案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予以备案。
本次备案内容:
备案事项
| 原备案事项
| 核准备案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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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姓名
|
| |
外国(地区)企业责任形式
| | |
外国(地区)企业
资本(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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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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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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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如果代表人数较多,可另附表
(登记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迁入通知书
( )外资常代迁入函[20 ]年第 号
工商行政管理局:
同意
迁至我局,请按相关规定将该代表机构档案移送我局。
(迁入地登记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迁出通知书
( )外资常代迁出函[20 ]年第 号
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你局出具的
迁入意见,我局同意迁出,并将该代表机构档案移送你局。
联系电话:
(迁出地登记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设立登记申请书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根据《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申请设立登记,请予核准。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拟设立代表机构名称
外国(地区)企业名称
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字
申 请 日 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
HTTP://WWW.SAIC.GOV.CN
HTTP://WZJ.SAIC.GOV.CN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
兹指定/委托
代理/办理本机构设立(变更、备案、注销)事宜。
委托人
注:委托人为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
指定/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信息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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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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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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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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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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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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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登记联络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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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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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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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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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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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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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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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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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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