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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表彰全国幼儿教育先进县(市、区)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4日)废止

国家教委关于表彰全国幼儿教育先进县(市、区)的决定
(教基[1996]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解放军总政治部:

  自1990年《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颁布实施以来,各地认真贯彻实施,坚持依法治教,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为进一步促进两个法规深入实施,推动我国幼儿教育事业稳步、健康的发展,国家教委决定表彰北京市西城区等100个幼儿教育先进县(市)、区,并授予全国幼儿教育先进县(市)、区光荣称号。

  这百名先进县(市)、区是贯彻实施国家幼儿教育法规,推动事业发展的先进典型,其基本经验是:当地党委和政府重视幼儿教育工作,切实将幼儿教育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摆上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根据国家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方针,因地制宜地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幼儿教育事业发展政策;建立健全幼儿教育领导管理机构,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幼儿教育的领导管理职责;制定并逐步完善地方幼儿教育行政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坚持依法治教;坚持采取地方财政投入,社会各界和群众集资、捐资,家长缴费等办法多渠道筹措资金,不断改善办园条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通过多种渠道提高师资质量和稳定教师队伍;深化幼儿教育改革,更新教育观念,努力提高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质量。他们的经验具有指导意义,值得各地学习和借鉴。

  幼儿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共同担负着为我国21世纪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任务。国家教委希望受表彰的百名先进县(市)、区戒骄戒躁,总结经验,不断前进;希望各级政府要以对国家和民族未来高度负责的态度,继续重视和抓好幼儿教育,为促进我国幼儿教育事业稳定、健康的发展做出新的成绩。

国家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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