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的分配、使用原则:
(一)奖补结合原则.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的分配按各地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的实际工作量、工作进度和完成情况等因素进行分配。优先支持地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进展快、质量高、资金投入力度大以及抢救和保护补助费使用,效果好的地区;
(二)濒危优先原则.对破损严重、濒临危险状态的国家重点档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三)专款专用原则。抢救和保护补助贵必须按规定用途,专款费用,不得用于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之外的支出.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四)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原则.考虑到各地经济水平和财政状况差异,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国家重点档案抢救与保护项目。
第八条 抢救和保护补助费在当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结束一个月内,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档案局遵照本办法第七条确定的分配、使用原则,按综合因素法等科学合理的分配方法,确定并按下达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下同)当年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的预算控制数。
第九条 抢救和保护补助费实行项目管理,根据项目管理的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当年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的110%-120%及当地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规划组织所辖区域内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开展项目申报.申报程序如下:
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作为申报单位,须按照规定要求,结合地方政府档案事业规划,填写《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见附1),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程序上报上级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省级国家档案馆申报的项目。直接上报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
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所,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审核并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当年6月底前由省级财产政部门会同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向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报送申请报告、《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项目审核汇总表》(见附2)和,相关申报材料,同时附报上年度国家重点档案救和保护情况总结(含抢救和保护补助费使用情况)。
《申报书》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凡未按规定程序上报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十条 国家档案局负责对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推荐上报的项.目进行汇总审棱和筛选,提出初步审核意。
见送财政部.财政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或视情况委托有关专家或相关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结合各地所报项目和相关工作情况,相应调整预算控制数,再会同国家档案局核定并下达补助项目预算。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补助资金。按照规定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应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已批复的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调整变动的,须在规定的支持范围内报经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批准.
第十三条 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申报项目的实施周期组织项目实施.实施周期终了后两个月内须向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分别上报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于每年年底前集中将已经完成项目的总结报告分别上报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
第十四条 当年未完成项目,年终经费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后如有结余资金,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项目单位可继续用于其他国家重点档案的抢救和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 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负责对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对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将暂停核批所在地区新的补助项目,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申报书》内容填写不真实;
(二)擅自变更已批项目内容;
(三)截留、挪用补助经费;
(四)地方承诺资金支付不到位;
(五)因管理不善,导致国家重点档案遭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