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对办妥港务监督机构的进口岸手续后的船舶,港务监督机构发给《船舶进口岸手续办妥通知单》(格式附后)。
八、船方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船舶出口岸手续时,应向港务监督机构正确填报并提供下列报表、证件及资料各一份:
(一)船舶出口岸报告书(综合报告);
(二)船舶概况报告单(无变更者免);
(三)船员名单(无变更者免);
(四)旅客名单(无变更者免);
(五)货物申报单(本港无装货者免);
(六)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格式附后);
(七)港务监督机构管理需要的其他单证。《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必须先经其他检查机关全部签注同意。
九、港务监督机构审核船舶出口岸符合有关规定后,发给出口船舶《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证》。
十、有下列情况者,港务监督机构不予办理出口岸手续:
(一)船方或其代理人未按规定准确填报并提供有关报表、证件和资料;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
(三)船舶被发现处于不适航、不适拖状态;
(四)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
(五)未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交付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适当担保;
(六)港务监督机构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水上交通安全的情况。
十一、定航线、定船员并在24小时内往返一个或者一个以上航次的船舶需办理定期进口岸手续的,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在2个工作日前,向港务监督机构填交《船舶定期进出口岸申请书》(格式附后),并应填报和提供下列报表、证件及资料。
(一)船舶进口岸报告书(综合报告);
(二)船舶概况报告单;
(三)船员名单;
(四)上一航期(航次)定航线船舶载客载货报告单(格式附后);
(五)对方港口出港许可证;
(六)港务监督机构管理需要的其他单证。
十二、在港务监督机构商其他检查机关并收到其他检查机关全部签注同意的《船舶出口岸联系单》后,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港务监督机构发给《国际航行船舶定期出口岸许可证》(格式附后)。
十三、遇有下列情况,港务监督机构将终止船舶《定期出口岸许可证》或取消船舶申报定期进出口岸手续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