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关于实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暂行规定
(1995年5月4日)
为实施《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以下称《办法》)。现做如下规定:
一、外国籍船舶办理进出口岸手续,应通过其船舶代理人向港务监督机构申请办理。
中国籍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办理进出口手续,应由船方或通过其船舶代理人向港务监督机构申请办理。
船方应委托经交通部批准并具有相应代理权的船舶代理人办理船舶进出口岸手续。
二、船方或其代理人应按《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时限填写《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报请向抵达口岸港务监督申请审批船舶进入口岸。未经批准,船舶不得进入口岸。
三、有如下情况者,港务监督机构不予批准船舶进入口岸:
(一)我国政府规定不能进口岸的船舶;
(二)不符合本港或航经水域的安全条件;
(三)申请进入未经国家批准开放的口岸或水域;
四、下列进口岸船舶需由受理港务监督机构书面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按规定审批:
(一)某一国或地区首次来我国口岸的船舶;
(二)临时进入我国非正式开放的口岸或水域;
(三)核动力船舶;
(四)其他需按规定报批的船舶。
五、船方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口岸手续时,应向港务监督机构准确填报并提供下列报表、证件及资料各一份:
(一)船舶进口岸报告书(综合报告);
(二)船舶概况报告单;
(三)船员名单;
(四)旅客名单(无旅客免);
(五)货物申报单;
(六)上一港出口许可证;
(七)港务监督机构管理需要的其他单证。
六、船方或其代理人未按规定正确填写报表或提供有关证件资料的,港务监督机构将不予办理船舶进口岸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