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关于实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港监字[1995]133号 1995年5月4日)
各直属海(水)监局、港监局,沿海各省、市、自治区港航(务)监督(局):
《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已于1995年3月21日经国务院李鹏总理签署发布施行。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
《办法》,统一步骤和做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关于实施(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暂行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船舶概况报告单》、《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船舶定期进出口岸申请书》、《定航线船舶载货载客报告单》由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严格按格式标准统一印制,供有关单位使用。《船舶概况报告单》采用8开纸张印制,A格式背面使用英文文字;C格式背面使用俄文文字。
船舶代理人或船方不得使用其他单位自行印制的上述单证。违者,港务监督部门不予以受理船舶人出境手续。
三、《船舶进口岸手续办妥通知单》、《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证》、《国际航行船舶定期出口岸许可证》由我局按格式标准统一印制,供各港务监督使用。目前,暂委托连云港海监局印制(收工本费)。
四、上述单证自1995年7月1日起在全国同时启用。请各有关单位将近3年内所需上述单证数量速告上述负责统一印制单位。
五、本通知未提及的单证,仍暂使用原格式。
六、请各开放水运口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依据
《办法》第
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召集当地口岸其他检查机关,共同研究制定实施
《办法》的具体联系措施。并报我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