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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关于规范船员出境证件管理工作的规定[失效]

  5.年满60周岁者,只能申请办理有效期不超过18个月的海员证,并且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其年满65周岁之日。
  6.补发海员证的有效期不得超出原海员证有效期的截止日期,短期海员证不予补发。
  第十四条 海员证有效期的延期有效期为2年、3年、5年的海员证如在境外到期,持证人可凭所在船舶的船长出具的证明,向就近的我国驻外使、领馆申请海员证有效期的延期。每本海员证只允许办理一次有效期的延期。
  第十五条 持有海员证的船员更换服务单位,应由其原劳动或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派出单位在办理其离职手续时收回海员证并在三个月内送交签发海员证的港务监督。申办单位应妥善管理已取得的海员证,特别是待派或因故未出境的船员的海员证,不得变造、涂改、出租、出售、出借或转让。所有到期的、或被港务监督宣布为注销或作废的海员证,申办单位应负责收回并在三个月内送交签发海员证的港务监督。
  第十六条 海员出境证明
  (一)海员出境证明系我国海员在免办前往国家(地区)入境签证的情况下出境时,向边防检查机关申请验放的必备证明文书。
  (二)海员出境证明由港务监督局和公安部边防局共同授权的单位签发。
  (三)遇有下述情况之一,申办单位应在申请办理海员证的同时或在其船员出境前,向有权签发海员出境证明的港务监督申请办理海员出境证明:
  1.船员持海员证出境到境外港口登服务船舶,前往的国家(地区)对我国船员免办入境签证或只办过境签证;
  2.船员持海员证在国内港口登外国籍船舶服务;
  3.船员持海员证到香港或途经香港登服务船舶。
  (四)申办单位可凭有关海员证向原签发海员证的港务监督申请签发海员出境证明;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可出具书面申请并附相应的《办理海员证批件》(或影印件)和海员证,向其他有权办理海员出境证明的港务监督申请签发海员出境证明。
  (五)已获授权签发海员出境证明的经营国际航运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但仅限于为劳动或人事关系在其本单位的船员签发海员出境证明。
  第十七条 申办单位的资格
  (一)申办单位应书面申请并符合以下要求,经当地港务监督审核、港务监督局批准并配给申办单位编码,该单位凭港务监督局批件向当地港务监督办理登记后才能取得申请办理海员证的资格: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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