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海员证的签发
(一)签发海员证的程序和要求,统一按港务监督局颁布的《办理船员证件管理规则》执行。
(二)填写和签署海员证的格式和要求,由港务监督局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请补发海员证的手续持证人确实遗失或损坏海员证的,可由原申办单位向原签发海员证的港务监督申请补发,其手续和要求如下:
(一)持证人应书面向港务监督提交申请补发海员证的请求并陈述理由。
(二)原申办单位应书面向港务监督提交申请补发海员证的报告,该报告中应确认海员证遗失的情况;损坏海员证的,申办单位还应向港务监督交回被损的海员证。
(三)港务监督收到上述请求补发海员证的报告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边防检查机关和有关港务监督发出该海员证作废的通报,并抄报港务监督局和公安部边防局。
(四)作废通报发出60天后,港务监督方可为其补发海员证,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对于遗失海员证又确因航运生产急需补发的,申办单位必须以书面提出充分理由,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表明愿意承担可能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经主管监督长批准,可视实际需要给予提前办理。
(六)特殊情况下,申办单位可向当时就近的、有权签发海员证的港务监督申请补发海员证。补发海员证的港务监督应向原签发海员证的港务监督核实有关情况后,方可予以补发。
第十三条 海员证有效期的确定
(一)海员证的有效期
1.长期海员证为5年;
2.中期海员证分为2年和3年两种;
3.短期海员证分为18个月、12个月、6个月和3个月4种。
(二)海员证有效期的适用
1.全部经营国际航线船舶(不含港澳航线)的国有大型海运企业,经港务监督局核准,可申请办理长期海员证;
2.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经港务监督局核准,可申请办理中期海员证:
(1)经营国际航线(含港澳航线)的海运企业;
(2)所属或管理持有海员证的职业船员总数达到300人或以上的单位;
(3)合同(包括外派船员劳务合同)确定船员出境执行任务达2年或以上的单位。
3.船员出境执行任务,或航海类院校海上专业毕业生上国际航线船舶培训或见习,时间超过一年但少于两年的,可申请办理有效期不超过两年的海员证。
4.其他上国际航线船舶工作、实习或培训的人员,包括经交通部批准的临时随船工作人员,可根据任务需要申请办理不超过18个月有效期的海员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