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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关于规范船员出境证件管理工作的规定[失效]

  1.《办理海员证批件》和海员出境审查批件;
  2.办理船员证件工作单、申请人的照片;
  3.按规定填具的海员证申请表;
  4.表明符合本规定第五条(临时随船工作人员符合第六条)相应要求的证明材料;
  5.交验《船员服务簿》(再次申请时,可用影印件或船员所在单位提供的等效证明),但临时随船工作人员可免;
  6.必要时,港务监督要求出示的其他合理的证明文件。
  (二)航海类院校的学员、毕业生上国际航线船舶培训、实习或见习,申办单位还应提交相应的学籍或毕业证明。
  第九条 再次申请海员证
  (一)再次申请海员证系指持有2年、3年或5年有效期海员证的职业船员在其现持海员证的有效期届满前申请换证或在其原海员证的有效期过期后申请海员证。
  (二)从事国际航运(不含港澳航线)的船舶达到10艘或以上的申办单位,或者所属或管理的持有效期为2年、3年和5年的海员证的人数达到300人或以上的申办单位,其内部船员管理工作符合以下条件的,由申办单位向港务监督申请,经港务监督局批准,可适用本条(三)项规定的再次申请海员证的简便手续:
  1.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2.通过港务监督对其内部船员管理的质量评估(每两年一次);
  3.实行计算机管理船员,并采用主管机关统一规定的计算机船员管理系统的相应软件(特别是海员证管理子系统)或其《船员名册》及船员任职情况、适任状况等管理数据可按要求进入港务监督的计算机船员管理系统。
  (三)符合本条(二)项规定的申办单位为其船员申请再次办理海员证时,可免于向港务监督提交本规定第八条(一)1和3至5项规定的文件和证明材料,仅需提交由申办单位出具的、表明再次申请海员证的船员已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要求的正式文件并附有再次办理海员证人员名单(见附录二)和本规定第八条(一)2项规定的文件。
  (四)下述情形不能适用再次申请海员证的简便手续,而均应按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重新办理:
  1.不符合本条(一)项的申办单位;
  2.为临时随船工作人员申办短期海员证的单位;
  3.海员证的有效期过期已达2年。
  (五)持有效期为2年、3年或5年海员证的职业船员,如需继续在国际航线船舶上服务,可视情在海员证的有效期届满前1年之日起,由申办单位为其再次或重新申请海员证。
  第十条 不论初次、再次或重新申请办理海员证, 申办单位应至少在海员出境前15个工作日,向相应的港务监督办理申请手续。确有特殊情况需加急办理的,应由申办单位书面陈述理由并经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者)在该文书上签名。加急办理的,港务监督应在5个工作日内签发海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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