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临时随船工作人员申请海员证
(一)确需随船工作的非职业船员申请办理海员证,应由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向交通部主管部门(安全监督局)递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说明上船的具体任务、船名及船舶所属单位、航行区域、执行任务的起止日期等,并附申办海员证人员名单表(见附录一),经交通部批准,可以办理有效期不超过18个月的短期海员证。
(二)申请人应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1.申请有效期12个月以内海员证的,应符合本规定第五条(一)1至4项的要求;
2.申请有效期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海员证的,应符合本规定第五条(一)1至4和6项的要求;
3.上国际航线船舶培训、实习或见习者,应符合本规定第五条(一)1至6项的要求。
(三)临时随船工作人员在船上所从事的工作必须与船员的身份相符。将船作为交通工具赴境外从事不符合船员身份的工作的,港务监督不予办理海员证。
第七条 外派船员申请海员证
(一)外派船员系指以劳务合作的形式并由劳务合同确立的、向境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所属或所经营的各类外国籍船舶(包括渔船)输送约定数量、技术要求和服务期限的船员。
(二)申请海员证的外派船员,应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全部要求。
(三)申办单位为外派船员初次或再次申请海员证时,除应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的全部要求外,还应向办理海员证的港务监督提交外派船员劳务合同的副本和签约单位的经营许可证副本。
(四)外派船员劳务合同应由签约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正式授权者签署。如系后者,外派船员劳务合同应附授权书。
(五)外派船员劳务合同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海运业的专业要求。在境外签订的此类合同应符合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和国际航运界公认的习惯。
外派船员劳务合同应对下列内容有明确的表述:
1.合同的签订日期和有效期;
2.船员的技术要求和实际需要量;
3.船舶的船旗国、航区、种类、等级(总吨和主机功率);
4.执行外派任务的时间等。
如合同内容不能完全满足本项规定,申办单位应提供境外雇主或其代理发来的相应电传或传真作为补充或确认件。
第八条 初次申请海员证的手续
(一)申办单位在为初次申请海员证的人员办理有关手续时,应按规定向港务监督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