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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关于规范船员出境证件管理工作的规定[失效]

  4.没有下述情形或行为之一:
  (1)船舶处于险情时,擅自逃离船舶;
  (2)在航行肇事后逃逸并负有肇事责任;
  (3)不履行水上救助义务或拒不执行搜救指挥当局的命令;
  (4)因重大海上交通事故受到处罚且仍在处罚期内;
  (5)通过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或取得船员证件;
  (6)伪造、变造、涂改、转让、出借、出租、买卖或冒用船员证件;
  (7)未按规定向港务监督交回有关船员证件;
  (8)在境外不履行船员职务或拒绝遣返安排,且无合理理由;
  (9)在航次中擅自离弃正在服务的船舶,且无合理理由;
  (10)严重违反外事纪律。
  5.持有港务监督签发的《船员服务簿》;渔船船员(包括渔工,下同)持有渔港监督签发的《渔业船员服务簿》;
  6.持有海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渔船船员持有渔港监督签发的相应的培训合格证。
  (二)申请海员证的普通船员应符合的职业技术要求:
  1.担任水手或机工者应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具有在国内航线船舶担任水手、机工不少于12个月的服务资历;
  (2)完成港务监督局规定的不少于6个月的海员职业培训并取得港务监督签发或签证的培训合格证;
  (3)具有港务监督局认可的航海类院校相应专业的学历。
  2.参加航行值班和轮机值班的普通船员应持有港务监督签发的国际航行船舶值班适任证书或签证。
  3.担任服务员或船上其他普通船员职务者,应持有认可的岗位培训证书并具有6个月以上相应岗位的服务资历;或毕业于相应的专业院校。
  4.渔船普通船员应具有不少于6个月的渔船服务资历;或者完成不少于3个月(渔工不少于1个月)相应的“渔业船员专业培训”,并取得港务监督或渔港监督签发或签证的培训合格证;或毕业于渔业院校的相应专业。
  本规定生效前已持有海员证并在国际航线船舶上服务满12个月的普通船员,可免除符合本条(二)1、3和4项的要求。
  (三)申请海员证的高级船员应符合的职业技术要求:
  1.持有港务监督局颁发的相应船舶种类、等级、航区、职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2.渔船高级船员应持有渔港监督签发的相应职务证书。
  3.船上非驾驶、轮机部门的高级船员不适用本项1和2的规定,但应具有相应的知识和经历。
  (四)附加要求
  在特殊船舶(如油船、液化气体船、散装化学品船、滚装客船、高速船等)的甲板部、轮机部服务的高级和普通船员,应按规定持有港务监督局颁发的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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