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太平洋-上海公共租赁房项目债权投资计划备案的通知
(保监资金〔2011〕247号)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发起设立“太平洋-上海公共租赁房项目债权投资计划”备案的报告》(太平洋资产〔2010〕29号)收悉。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备案意见如下:
一、你公司发起设立“太平洋-上海公共租赁房项目债权投资计划”(以下简称“投资计划”),募集资金40亿元人民币,投向上海市徐汇区铁路南站地区、徐汇区华泾地块和普陀区上粮二库部分地块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其申请材料基本符合有关规定。
二、你公司及投资计划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投资计划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运用必要的技术手段,加强资金归集和运用监督,建立合理的资产隔离机制,确保保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公租房之外的商业房地产开发销售。投资计划存续期间,应当持续满足监管要求。
三、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委托人充分揭示投资计划交易结构、费率安排和风险收益特征,准确披露投资计划相关要件和管理信息,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你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完成投资计划募集,并及时向我会报告发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