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各项规定,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效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但同时,一些地区和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不落实、机制不健全,保密审查不严格、不规范,泄漏国家秘密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国家秘密安全。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是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推进的重要保障。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要明确审查机构,落实审查职责,做到审查工作有领导分管、有部门负责、有专人实施。各机关、单位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指导、管理、监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重要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尤其是市、县级政府及其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培训,使他们切实增强保密防范意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知识技能。
二、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与公文运转程序、信息发布程序结合起来,防止保密审查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脱节。各机关、单位在制作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信息是否应当公开,以及如何公开、是否需要删减后公开,从源头上做好保密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