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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

  注:1. 生产单位:矿用产品制造单位。
  2. 持证人:持有安全标志的法人单位。生产单位为法人的,生产单位即为持证人;生产单位为非法人的(如分公司),持证人为其法人单位。
  3. 新产品安全标志无有效期,仅在备注栏中注明产品编号、数量。
  4. 安标类型:MA,煤矿矿用产品;KA,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

安标国家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暂停/撤销/注销/恢复信息通报 (式样)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局:
  根据相关规定,对你省(区、市)辖区内的生产单位的产品安全标志作出了暂停/撤销/注销/恢复处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暂停/撤销/注销/恢复安全标志产品信息

序号

持证人

生产

单位

产品

名称

型 号

有效期

安标

编号

安标

类型

安标状态变化时间

原因

1

 

 

 

 

 

 

 

 

 

2

 

 

 

 

 

 

 

 

 

3

 

 

 

 

 

 

 

 

 

4

 

 

 

 

 

 

 

 

 

5

 

 

 

 

 

 

 

 

 

6

 

 

 

 

 

 

 

 

 

7

 

 

 

 

 

 

 

 

 

8

 

 

 

 

 

 

 

 

 

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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