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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安标国家中心应在技术审查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现场评审工作,并及时通过安标国家中心网站(www.aqbz.org)将现场评审计划(见附件2)通报相关省局。省局可以通过专用账号登录会员区获取相关评审计划,加强对现场评审工作的监督。

  (五)对通过技术审查、产品检验及现场评审的产品,安标国家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

  (六)安标国家中心应及时在安标国家中心网站公布取得矿用安标的产品的名单,并每月以书面形式向矿用产品生产单位所在地省局通报一次信息(见附件3)。

  (七)安标国家中心应当每季度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监管一司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报告矿用安标工作情况。

  三、加强监管监察,确保矿用安标产品的依法生产和使用

  (一)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区域内金属非金属矿山以及未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区的煤矿矿用安标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所辖区域内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使用情况的监察。

  (二)各省局要加强对取得矿用安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涉及矿用安标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安标国家中心。安标国家中心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省局反馈处理情况。

  (三)安标国家中心要加大矿用安标发放后的监督管理力度。对重点产品,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对不再符合矿用安标发放条件的产品,要按规定暂停或撤销矿用安标并通过安标国家中心网站通报相关省局(格式见附件4)。

  (四)矿用产品生产单位应严格遵守矿用安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纳入矿用安标管理目录的产品,必须在取得矿用安标后方可生产销售,并指导矿山企业正确使用及维护。

  (五)矿山企业需要采购、使用纳入矿用安标管理目录的产品时,必须首先查验该产品是否已取得矿用安标,未取得的不得采购和使用。要建立和完善矿用产品使用、保养、检测检验、维修、报废等环节的管理制度。

  (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矿山企业执行矿用安标制度的情况作为安全监管监察的重要内容之一,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四、坚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督指导矿用产品安标工作的职责,按照依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开展工作,不得额外增加矿用产品生产单位费用。

  (二)安标国家中心要严格工作程序,切实把好矿用产品安全准入关,自觉接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的监督管理和省局的监督;要不断加强与矿用安标产品的生产单位和使用企业的沟通交流,接受社会监督。

  (三)安标国家中心要加强矿用安标管理,不断提高信息化水平,拓展矿用安标信息系统服务范围和服务对象,促进管理工作科学规范和廉洁高效;要积极组织研究构建重要安全产品全过程监管物联网,有序推进电子标签管理工作制度,逐步建立服务于安全监管监察的矿用安标信息平台、物证溯源支撑平台,为安全生产提供更有效的技术支撑。

  (四)承担矿用安标产品检测检验的机构要严格按照矿用安标检验标准等要求开展工作,规范收费行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测检验工作,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五)从事矿用安标工作的相关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牢固树立为企业服务、为矿山安全把关的思想。发现违规行为的,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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