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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二、36件议案涉及的2个立法项目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6.关于制定行政强制法的议案1件。山东团姜健等31位代表提出第16号议案,要求对行政强制法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明确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二是规范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三是增加行政强制的程序性规定,减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随意性;四是完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此外还有一些具体修改意见。2009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行政强制法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草案三次审议稿对代表议案中提到的明确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规范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增加行政强制的程序性规定等建议都已采纳。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及各方面的意见,结合代表议案提出的建议,对草案作修改完善。

  7.关于修改刑法的议案35件。重庆团王晓琳等30位代表提出第47号议案,建议在刑法中增加“终身监禁”刑,规定伪造“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行为为犯罪,修改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上海团陈旭等30位代表、河南团李其宏等31位代表分别提出第86、385号议案,要求建立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山西团马林凤等33位代表提出第116号议案,建议修改生产、销售假药罪,加大对制售假劣药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安徽团杨亚达等30位代表、重庆团汪夏等31位代表、山东团许智慧等31位代表、山东团杨绵绵等30位代表、湖南团秦希燕等30位代表、浙江团周晓光等30位代表分别提出第162、188、414、416、452、501号议案,建议增设“危险驾驶罪”,提高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广东团黄细花等34位代表提出第172号议案,建议对破坏资源、环境的犯罪进行分类,细化规定;广东团欧真志等35位代表提出第173号议案,建议增设“逃避支付工资罪”;重庆团周光权等31位代表提出第187号议案,建议取消部分犯罪的死刑,修改共同犯罪的规定,修改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广西团刘庆宁等31位代表提出第200号议案,要求修改涉及偷税违法犯罪行为处罚的有关规定;北京团慕平等35位代表、浙江团周晓光等30位代表分别提出第314、501号议案,建议修改非法采矿罪,增设“破坏性采矿罪”、“违法发放矿产开采许可证罪”、“非法运输、收购、销售、加工矿产资源罪”,扩大脱逃罪的主体范围;福建团章联生等32位代表提出第345号议案,建议扩大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范围,修改正当防卫条款的表述,在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规定中增加非法持有、私藏爆炸物的行为,提高敲诈勒索罪的法定刑;福建团戴仲川等30位代表提出第356号议案,建议增加和明确刑法17条第2款所列举的犯罪类型,增设单位犯罪单独的刑罚种类,增加规定保安处分和社区矫正等非刑罚措施,废除部分犯罪的死刑,将拐卖妇女、儿童罪修改为“拐卖人口罪”,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行贿一方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湖南团秦希燕等30位代表提出第452号议案,建议增设“网络诽谤罪”,取消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重大环境污染罪”并提高该罪的法定刑,修改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2010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其中已经涉及到上述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建议。目前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正根据常委会初次审议意见和有关意见,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上海团王荣华等30位代表提出第87号议案,建议增设“窃电窃气罪”;上海团林荫茂等30位代表提出第88号议案,建议增设“虚拟金融机构诈骗罪”;河南团买世蕊等30位代表、四川团王明雯等30位代表、浙江团杨成涛等30位代表分别提出第113、439、498号议案,建议在破坏选举罪中增加破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选举的规定;山东团张庆伟等30位代表提出第146号议案,建议将刑法17条第2款列举的投毒罪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山东团杨子强等30位代表提出第147号议案,建议将上游犯罪行为人纳入洗钱犯罪主体,加大对上游犯罪人洗钱行为的打击和惩罚力度;山东团高明芹等30位代表提出第148号议案,建议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由结果犯改为行为犯;山东团李雪芹等30位代表提出第149号议案,建议在刑法中增加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的规定;安徽团汪春兰等30位代表提出第161号议案,建议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完善我国贿赂犯罪立法,扩大受贿罪主体范围,取消贿赂犯罪的死刑和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修改行贿犯罪;重庆团刘宝亚等31位代表提出第189号议案,建议修改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将“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广西团刘庆宁等31位代表提出第195号议案,建议明确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具体范围,适当降低该罪的刑期;陕西团马克宁等30位代表提出第207号议案,建议将交通肇事罪罪名修改为“危害交通安全罪”;内蒙古团徐睿霞等42名代表提出第241号议案,建议在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中增加“非法开垦草原罪”;天津团闫希军等30位代表提出第251号议案,建议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法定最高刑提高至无期徒刑,并增加“非国家工作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浙江团齐奇等30位代表提出第268号议案,建议修改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广西团张少康等31位代表提出第370号议案,建议将受贿中可能出现的多种情形尽量加以列举,对行贿罪增设罚金刑;黑龙江团孙桂华等30位代表提出第373号议案,建议将侵占罪中非法占有代保管物的行为纳入公诉案件范围,对非法占有遗忘物、埋藏物的,可继续作为自诉案件。近年来,根据形势发展和现实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对刑法作出修改,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一)至(七),目前正在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对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建议作进一步认真研究,在以后的刑法修改工作中认真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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