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关于制定
社会保险法的议案5件。山东团姜健等31位代表、福建团戴仲川等30位代表、福建团陈秀榕等30位代表、浙江团周晓光等30位代表、江苏团王燕文等33位代表分别提出第17、352、355、499、482号议案,要求加快制定
社会保险法和修改
社会保险法草案。代表们提出的主要意见有:一是扩大社会保险制度适用范围;二是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三是明确政府财政保障责任;四是充分发挥工会监督作用;五是明确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具体办法;六是增加工伤保险基金的预防功能;七是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八是完善基金管理体制,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确保基金安全;九是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明确实现全国统筹的时间表。
社会保险法已于2010年10月28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议过程中,采纳了代表议案中提到的明确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充分发挥工会的监督作用、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制等建议。
4.关于修改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议案10件。山东团姜健等31位代表、重庆团白丽莎等31位代表、广西团刘庆宁等31位代表、浙江团周晓光等30位代表、福建团刘道崎等30位代表、黑龙江团迟夙生等30位代表、河南团唐祖宣等30位代表、安徽团鲁中祝等30位代表、山东团汤建梅等30位代表、四川团王明雯等30位代表分别提出第12、52、196、270、353、375、383、394、419、438号议案,要求修改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代表们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见有:一是建议将法律名称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法;二是建议村民委员会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三是建议增加每一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的规定;四是建议将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列入村民名单;五是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十五条中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的规定,修改为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六是建议将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户推选产生的方式修改为由村民差额选举产生;七是建议对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条件作出规定;八是建议明确村委会成员妇女当选的比例;九是建议明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退休后的安置,规定连续任职二十年以上可终身享受政府补贴。修订后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于2010年10月28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议时,对代表议案提出的许多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有些已经采纳;没有采纳的一些问题,法律委员会在向常委会所作的报告中作了说明。
5.关于修改代表法的议案13件。湖南团任玉奇等30位代表、重庆团王晓琳等32位代表、河南团关爱和等31位代表、山西团马巧珍等33位代表、安徽团朱维芳等30位代表、黑龙江团张绍骥等30位代表、湖南团刘晓武等31位代表、天津团邢克智等30位代表、福建团许金和等33位代表、陕西团于文等30位代表、河南团邸瑛琪等32位代表、四川团王明雯等30位代表、江苏团缪昌文等31位代表分别提出第3、51、72、115、163、180、236、250、350、366、384、441、462号议案,要求修改代表法。主要修改意见有:一是建议优化代表结构,增加工农代表和女性代表比例,设置一定比例的专职代表;二是建议规定代表的资格和条件;三是建议增设代表权利义务一章,集中规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四是建议增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机关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的规定;五是建议增加规定,代表在投票或表决时,应当参加投票或表决;六是建议加强对代表履职的保障,包括加强对代表知情权的保障、加强对代表履职的物质保障、加强对代表的培训、建立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本级代表制度、闭会期间对限制代表人身自由的许可由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当设立代表联络机构等;七是建议增设对代表的监督一章,包括增加代表向选民或选举单位述职的规定、建立代表劝辞制度、增加代表职务终止的法定情形等;八是建议代表法与2005年中央9号文件、选举法等相关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规定相衔接。关于修改代表法的决定已于2010年10月28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决定采纳了代表议案提出的规定代表权利义务、加强对代表履职的保障、增加对代表监督的规定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