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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17.王静成等33名代表提出制定卫生法的议案1件(第468号)。目前,我国现有卫生法律体系比较健全,基本包括了卫生工作的各个方面,对发展我国卫生事业、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卫生法的调整范围、与其他卫生法律法规的关系等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法为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项目,卫生部已经成立了起草小组,正在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进程,抓紧进行法律起草工作。教科文卫委员会建议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现行法律制度,并研究论证综合性卫生立法的必要性。

  18.梁启波等33名代表提出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的议案1件(第369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农合的立法问题已经得到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但经各方研究认为,新农合作为基本医疗保障的形式之一,由国务院制定相关行政法规比较合适。2010年10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社会保险法授权国务院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据了解,2009年和2010年国务院连续两年将新农合管理条例列入立法计划。卫生部已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教科文卫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立法研究,抓紧出台相应的行政法规。

  19.孙菁等32名代表提出尽快制定助产士法的议案1件(第125号)。助产士担负着保障母婴安全及健康的重要职责。代表议案中提出的独立设置助产专业学科、独立设置执业资格考试等建议应予以高度重视。经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研究认为,当前单独制定助产士法的时机并未成熟。教科文卫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所提问题,在制定有关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时,统筹考虑大力发展助产士职业,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待积累一定经验后,再考虑立法问题。

  20.吕帆等30名代表提出制定医院法的议案1件(第490号)。侵权责任法执业医师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医疗活动中的各项法律关系已有比较全面的规定。当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正在推进,制定医院法条件尚不成熟。教科文卫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结合医改进程,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所提问题和建议,并进一步论证单独制定医院法的问题。

  21.周晓光等30名代表提出制定罕见疾病防治法的议案1件(第489号)。罕见疾病发病率低、危害后果严重,防治资源和保障有限,应予高度重视。代表议案提出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在现行的母婴保健法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已经有所体现。有关方面对罕见疾病防治问题非常重视,并采取了一些措施。关于制定罕见疾病的临床诊断标准和诊疗规范、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增加罕见疾病的治疗药物等问题,属于工作层面的问题,目前制定法律的时机尚未成熟。教科文卫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积极采取罕见疾病干预措施,适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22.巴福荣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医疗急救法的议案1件(第310号)。医疗急救是政府主办的非盈利性公益事业,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在建立健全医疗急救制度和急救服务体系、提高救治能力和规范急救行为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现行的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对包括部门职责、机构建设和行为规范等在内的医疗急救的相关方面已有规定。代表议案所反映的建设模式、服务标准不统一和资源不能共享等问题,主要属于现行制度的执行问题。教科文卫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保证既有制度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完善医疗急救方面的法规规章,并积极开展相关立法研究,待条件成熟时,再研究制定医疗急救法。

  23.邢克智等3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议案1件(第248号)。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民对避孕节育手术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公民采取强制避孕节育措施,对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规定了明确的处罚条款。代表议案所反映的主要属于法律法规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教科文卫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现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并进一步研究代表议案中提出的依法保护公民对避孕节育手术的选择权等问题。

  附件2:
  议案审议结果报告有关数据统计

数量统计

议案分类

议案数

(总计74件)

提议案代表人数

(总计2507人次)

涉及立法或监督项目

(总计41项,其中监督1项)

一、监督项目

1

31

1

已列入监督计划,且已实施

1

31

1

开展科技进步法执法检查

1

31

二、立法项目

73

2476

40

(一)已列入立法规划或计划,建议适时安排审议

23

682

7

1 修订职业教育法

6

186

2 制定图书馆法

1

37

3 制定精神卫生法

1

31

4 修订职业病防治法

5

155

5 制定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法

4

91

6 制定中医药法

2

61

7 修订药品管理法

4

121

(二)需要抓紧立法或修订法律,建议条件成熟时列入计划

22

911

10

1 制定学前教育法

4

136

2 修订高等教育法

2

62

3 修订教师法

2

64

4 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

3

97

5 修订教育法

1

30

6 制定产学研合作促进法

1

55

7 完善著作权法

1

31

8 制定烟草危害预防控制法

5

339

9 修订献血法

2

67

10 修订体育法

1

30

(三)相关法律已有规定,或正在进行调研,或通过制定法规解决,我委将积极予以关注

28

883

23

1 制定特殊教育法

2

62

2 制定高等院校考试招生法

2

61

3 制定社区教育法

1

30

4 制定家庭教育法

1

30

5 修订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1

37

6 制定航天法

1

31

7 制定自主创新法

1

30

8 修订科学技术普及法

1

30

9 制定基因法

1

31

10 制定广播电视法

1

31

11 修订文物保护法

1

30

12 制定医疗事故处理法

1

30

13 修订执业医师法

4

138

14 制定护士法

1

30

15 制定营养改善法

1

30

16 制定医疗质量法

1

30

17 制定卫生法

1

33

18 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

1

33

19 制定助产士法

1

32

20 制定医院法

1

30

21 制定罕见疾病防治法

1

30

22 制定医疗急救法

1

31

23 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1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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