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汪纪戎等37名代表提出关于修订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议案1件(第406号)。代表议案提出,我国许多地方中英文混杂使用、各类媒体推波助澜、商品名称追求西化、外文编译不统一等问题严重,因此急需建立标准,加强监管,尽快规范。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代表建议十分重要。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正对此开展调查研究,并着手起草《外国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暂定名)。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建议,细化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有关规定,加强执法力度,统筹协调解决此问题。
6.祝学军等3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航天法的议案1件(第224号)。在航天立法相关领域,我国已经制定了一些法律和规章,在我国航天事业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但从整体上仍比较零散,且不能满足我国航天事业快速发展的需求。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为了规范、引导、保障、促进我国航天事业的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完善我国航天立法是必要的。由于航天管理涉及政府和军队多个部门,管理体制差异较大,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总结现行法规、规章实施情况和已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各部门的协调沟通,抓紧航天法的立法论证,待时机成熟后按法定程序提出法律草案。
7.邓中翰等3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自主创新法的议案1件(第247号)。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国家颁布的
科学技术进步法、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科学技术普及法、
专利法等法律及其配套的法规、政策,内容已基本覆盖了科技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科技创新的各个环节,对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技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特别是2007年修订的
科学技术进步法,以激励自主创新为主线,对政府在科技进步中的责任、强化科技资源的整合和共享、强化激励自主创新的政策措施、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激励科技人员创新的积极性、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都做了规定。当前企业和政府在自主创新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困难,既有创新激励制度落实不到位、不平衡的原因,也有配套法规和政策不完善的问题。教科文卫委员会将督促国务院有关部门积极研究代表们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做好有关法律配套法规的制定工作,同时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8.顾逸东等3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订
科学技术普及法的议案1件(第182号)。
科学技术普及法是我国保障和规范科普工作的一项专门法律,对调动各方面力量共同推动我国科普事业发展起到了重大的促进作用。但是,正如代表议案提出的,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科普法部分规定过于原则、各类主体责任不够清晰、科普力量和资源动员不足等问题逐步显现。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进行了广泛的调研,启动了科普法实施条例的立法研究工作。教科文卫委员会将密切关注有关工作进展,并适时开展
科学技术普及法执法调研,深入了解法律实施成效和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研究当前情况下修订科普法的必要性。
9.岳国君等3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基因法的议案1件(第377号)。关于基因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规范和促进基因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起到了重要作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围绕生物安全专门立法也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准备工作。生物安全立法的目的,应当既规避风险又促进发展,使转基因技术造福于人类。鉴于转基因技术安全问题具有不确定性,在以上述立法形式加强管理的同时,当前是否急需制定基因法,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继续加强生物安全立法研究,同时进一步充实和完善现行法规、规章。教科文卫委员会将也加强这方面的调查研究工作。
10.徐景龙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广播电视法的议案1件(第5号)。我国历来重视广播电视的法制建设,国务院先后颁布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条例》、《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修订)等行政法规,国家广电总局也制定了多项部门规章。中宣部于2004年制定了《关于制定我国文化立法十年规划(2004-2013)的建议》,将广播电视法列入了十年立法规划。国家广电总局已形成了工作方案,目前正在对广播电视法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法律制度框架做深入研究。教科文卫委员会将继续关注该法的立法调研工作,深入研讨有关问题,督促相关部门在广播电视法的起草过程中充分考虑代表意见。
11.马克宁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订
文物保护法的议案1件(第118号)。代表议案提出建议,删除
文物保护法第
31条关于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的规定。同时建议,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相应补偿费用列入财政预算。这一议案反映了
文物保护法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教科文卫委员会将在
文物保护法的进一步修订完善中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继续督促有关部门加强
文物保护法的执法工作。
12.曹书杰等30名代表提出制定医疗事故处理法的议案1件(第178号)。2009年12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2010年7月正式实施的
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了专章规定。
侵权责任法对议案涉及的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中存在的法律适用、赔偿范围和标准等突出问题已有明确规定。教科文卫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
侵权责任法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的衔接工作,以保障
侵权责任法的贯彻实施。同时进一步摸索经验,研究论证是否有必要单独制定医疗事故处理法。
13.周琦、王瑛、刘进、周晓光等138名代表提出修订
执业医师法的议案4件(第071、106、191、276号)。
执业医师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以及保护医师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执业医师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对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人员的学历规定不够明确,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难;基层和农村地区,特别是中西部的农村地区因人员资格不符合规定,执法困难较大;对医师合法权益保护力度不够等。教科文卫委员会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针对出现的新情况积极采取政策措施,适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教科文卫委员会也将适时开展
执业医师法的实施情况调研工作,进一步研究
执业医师法的修订问题。
14.张庆伟等3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护士法的议案1件(第124号)。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患关系和谐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国务院于2008年1月颁布了
护士条例。代表议案提出的有关护士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得不到充分保障、护士队伍内部同工不同酬,以及部分医院床护比偏低等问题,在现行
护士条例中已有相应的规定。教科文卫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大
护士条例贯彻实施力度,严格落实
护士条例的各项制度,待条件成熟时,再研究制定法律的问题。
15.汪春兰等30名代表提出制定营养改善法的议案1件(第156号)。加强营养工作有助于提高国民营养与健康状况。近年来,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体系建设、加强特殊人群的营养干预、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食品安全法、
母婴保健法、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
营养改善工作管理办法等现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对食品安全标准、机构建设和营养标签管理等,对营养工作相关方面已有明确规定。代表议案提出的对食品基本营养要求、特殊人群的营养标准和营养指导工作等方面的内容,也已有相关强制性规定,属于现行有关制度的执行问题。同时,卫生部已于近期成立营养标准委员会,进一步促进营养改善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教科文卫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已有制度的贯彻落实,并积极开展相关立法研究,必要时对老、幼等特殊人群的营养问题制定部门规章,待条件成熟时,再研究制定营养改善法的问题。
16.陈海啸等30名代表提出的制定医疗质量法的议案1件(第275号)。目前,
侵权责任法、
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医疗质量方面的主要问题已作了相关规定,卫生部也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对医疗质量予以保障。涉及医疗质量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等制度已经基本具备,发生医疗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现有制度、标准、规范未能得到严格执行。教科文卫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继续完善医疗质量保障制度体系,加大监管力度,促进医疗质量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