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社会兼职原则上应与本职工作有关。
(五)国家文物局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
(六)不得从兼职工作中领取任何报酬。
(七)一般不得兼任境外社会团体的领导职务(包括名誉职务)。
(八)兼职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四、审批权限
(一)中央管理的国家文物局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分会会长或主任委员、分会副会长或副主任委员)的,征求文化部党组意见后,报中央组织部审批。其中,担任文化部党组成员的局领导干部兼职须征求中央或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意见后,再报中央组织部审批。
(二)担任文化部党组成员的国家文物局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的,由文化部党组审批;其他中央管理的国家文物局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的,由国家文物局党组审批。
(三)国家文物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在职司局级干部兼任社会团体副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的,报国家文物局党组审批。
(四)兼任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咨询性职务的,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五、备案权限
(一)担任文化部党组成员的国家文物局领导干部兼任文化、教育、科研等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报文化部党组备案;其他中央管理的国家文物局领导干部兼任文化、教育、科研等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报国家文物局党组备案。
(二)国家文物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在职司局级干部兼任社会团体成员和文化、教育、科研等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报国家文物局党组备案。
(三)国家文物局机关在职处级以下干部兼任社会团体副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的,及兼任社会团体成员和文化、教育、科研等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报国家文物局党组备案。
六、办理程序
国家文物局系统社会兼职管理工作由人事司具体承办。
(一)审批程序
1.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事由、兼职单位基本情况等,在社会团体兼职的,应提供该社会团体的章程、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和现任副秘书长以上领导人员名单)报送人事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