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工作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社会兼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物人发〔2011〕3号)
机关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文物局工作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社会兼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国家文物局工作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社会兼职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我局社会兼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和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审批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9]5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中央管理的国家文物局领导干部(含原国家文物局领导,下同);
(二)国家文物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在职正副司局级干部(含机关副司级干部);
(三)国家文物局机关在职处级以下干部(含正处级,下同)。
二、兼职类别
本办法涉及的社会兼职是指有一定任期的职务,不包括因工作需要安排的临时性职务,范围包括:
(一)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的人民团体、群众组织领导职务、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
(二)民政部门正式批准成立的社会组织副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
(三)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咨询性职务。
(四)文化、教育、科研等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在其它团体、机构或单位中兼任的相关职务。
三、兼职原则
(一)因特殊原因确需兼职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
(二)兼任社会团体秘书长以上职务的负责人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期不超过两届,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不得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