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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民族委员会认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可暂不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议程。建议请国务院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研究,加大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的力度,认真解决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保护、使用和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各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工作,并切实落实好、实施好。民族委员会也将继续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进行调查研究,督促和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落实情况。

  二、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促进法》的议案(第450号)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加大对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扶持力度。特别是“十一五”以来,国家着眼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摆上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先后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政策措施,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如,国家先后实施了西部大开发战略、兴边富民行动、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还针对西藏、新疆等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专项政策措施,这些政策措施的实施,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可持续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我国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滞后和自我发展能力不强的状况依然没有根本改变;经济发展的差距依然呈拉大趋势;贫困问题十分突出,扶贫攻坚依然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基础设施依然薄弱;生态与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不容乐观。这些困难和问题能否及时得到解决,直接关系到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的能否顺利实现。

  鉴于上述情况,民族委员会认为,通过制定“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促进法”来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是必要的、合理的,不但是民族地区广大干部群众的迫切愿望,也是我国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客观要求。但由于国家针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制定的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正在实施当中,需要在实践中逐步进行总结和不断完善。目前,立法的条件还不具备。建议将这一问题列入明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题调研计划,组织力量进行调研。在此基础上提出意见,待条件成熟后,再考虑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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