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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今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民族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共有2件:吉林代表团金硕仁等3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的议案”(第300号);吉林代表团金硕仁等3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促进法》的议案”(第450号)。接到议案后,民族委员会对这两件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制定了工作方案。召开了领衔代表及部分附议代表参加的座谈会,进一步听取代表们的意见,并征求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财政部、文化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的意见。2010年10月24日,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举行第十四次会议,对这两件议案进行审议,提出了审议意见。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的议案(第300号)

  在2008年3月召开的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朝克等30名代表曾联名提出“关于制定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的议案(第0048号),建议将制定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列入本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民族委员会在认真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于当年10月向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提交了该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提出了“暂不宜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议程”的建议,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批准了民族委员会审议结果的报告。今年3月,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期间,代表们又提出了相同内容的议案,表明了代表们对这一问题的持续关注和重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是少数民族文化的重要载体,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对于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进而发展和丰富中华民族文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民族委员会认为,国家历来十分重视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权利,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保障各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著作权法等法律中对保护、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都作出了具体规定。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文化交流的不断深化,人员流动空前广泛,客观上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保护、使用和发展工作遇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比如,民族语文教材的编写和出版工作跟不上实际需要;民族地区中小学双语教学师资短缺状况十分普遍和突出;民族语文出版物数量少,内容单一,远不能满足需要,特别是一些边境民族地区,境外文化读物大量传入,对我国民族文化安全构成威胁,等等。这些问题近年来越来越突出,应引起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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