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举办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的高校承担的培养任务,应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
第五条 培养学校要根据本、专科(高职)和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的要求,加强学生政治素质、道德素质教育,强化文化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进一步的发展。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实行相对集中化、规模化办学。
第六条 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妨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宗教活动和宣扬宗教。
第七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少数民族预科教育和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工作,负责协调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的规模发展和布局调整;制定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招生、教学、管理等政策措施;指导检查招生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确定承担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办学任务的高等学校;编制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发展规划;下达少数民族预科、高层次骨干人才年度招生计划;评估、研究、协调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有关工作。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委和有关省(区、市)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本地区预科教育、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发展规划;拟定年度招生计划建议;管理和协调本部门、本地区所属高等学校的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工作。
第九条 培养学校应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办好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落实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发展规划;制定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实施方案和学生管理规定;管理本校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学生的学籍以及预科生、硕士基础强化班的考评等工作。
第二章 办学条件
第十条 培养学校设立院(系)级教育机构,专门负责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所需的基础设施、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应当纳入学校整体建设规划和计划,予以落实,确保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有良好的教学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