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成果的处置

  (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矿产资源规划、国家产业政策、矿产品供需和矿业权市场配置情况,对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进行配置。除符合国家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外,其他项目一律以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

  (六)取得探矿权的矿业权人应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的有关规定,缴纳矿业权价款。对以资金方式一次性缴纳矿业权价款确有困难的,经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按现行规定分期缴纳。

  四、对地勘单位的支持政策

  (七)国家对承担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有突出贡献的项目承担单位予以奖励。奖励办法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另行制定。

  (八)国家出资安排的矿产调查评价中探明矿产地的项目承担单位,除国家公益性地质调查机构外,在参与以协议方式或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探矿权。

  五、补充明确矿业权有偿取得相关政策界限

  (九)地勘单位持有的2006年10月25日以前取得的有效探矿权拟申请将中央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价款转增国家基金的,地方单位经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提出申请,中央单位直接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提出申请;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价款转增国家基金的,按矿业权价款的权属分别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地方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价款转增国家基金的,向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各自审批的权限,办理矿业权价款转增国家基金的手续,不得越权批准。

  (十)对产业权人以无偿方式取得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后又自行投入勘查的,在登记机关委托评估时,应明确要求评估机构在评估结果中区分出属于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价款部分。登记管理机关按经评估备案的矿业权价款额,通知矿业权人缴款。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