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加强危险废物鉴别能力建设。及时动态修订《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完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各地应当因地制宜,依托现有环境监测机构或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加快危险废物鉴别机构建设,提升危险废物鉴别能力。鼓励危险废物鉴别机构在条件成熟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加入国家司法鉴定体系。
(二十四)保障中长期危险废物填埋处置能力。各省(区、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危险废物填埋设施选址规划,保障中长期危险废物填埋设施建设用地;要采取技术措施和经济手段,控制危险废物填埋数量。
九、建立长效机制
(二十五)完善政策法规。抓紧研究《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健全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制度。完善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有关污染控制标准规范。针对危险废物鉴别、申报登记、管理计划、转移管理、应急预案、经营许可、经营情况记录等各项管理制度,逐一制定和完善配套的实施办法和指南,增强可操作性。积极推动地方危险废物相关立法工作。重点针对量大面广的危险废物,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品的质量标准体系,促进综合利用。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相关环境影响评价导则、违规风险识别和评估导则。
(二十六)加强技术研发和推广。加强含重金属盐类危险废物、阴极射线管的含铅玻璃、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废氯化汞触媒和废弃含汞荧光灯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水泥窑等工业窑炉共处置危险废物,以及危险废物污染场地评估与修复等技术的研发,依托重点工程项目组织开展试点示范。研发铬渣、砷渣、镉渣和氰渣等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和利用处置技术,统筹国家和地方的科技资源,促进科研单位、企业、政府之间的联合,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示范与推广。鼓励低汞触媒生产技术在聚氯乙烯行业,无钙焙烧工艺在铬盐生产行业的应用。
(二十七)制定专项规划。环境保护部要抓紧编制全国“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提出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的总体思路、目标、原则、工作重点和相关政策措施。各省(区、市)环保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积极落实。